昨天的影片大家看了嗎? 😊 😊 😊
談論到館長在地檢署遇到的程序問題
其中有提到館長是否能行使「緘默權」
這篇來說明緘默權到底是什麼?有什麼法律效果嗎?
📌什麼是緘默權?
1.被告在接受訊問或法庭審問時,得拒絕回答問題、保持沉默的權利。
2.源自於「不自證己罪」原則
3.亦即被告沒有證明自己有罪與否的義務,也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展現。
4.規定於《刑事訴訟法》第95條第1項第2款,被告得保持緘默,不論有利或不利事項,皆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。
📌是否會告知?
依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95條規定,法官、檢察官、警察等訊問被告時,必須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享有緘默權。
📌若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?
違反告知義務,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58-2條及第158-4條規定,所取得之被告陳述,其證據力即有瑕疵,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,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。若經證明是出於惡意或強迫,且非出於自由意志者,不得作為證據。
📌行使緘默權的時間?
1.警察詢問時。
2.偵查程序,檢察官訊問時。
3.審判程序,法官審理過程。
📌全程都行使緘默權可以嗎?
法律上被告享有緘默權,依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56條第4項規定,被告未經自白,又無證據,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,而推斷其罪行。
也就是說,被告不會因為不為陳述,就被法官或檢察官認為是默認,而招致不利的有罪認定。
但是!緘默權並非如此萬能,若恣意不回答,則被告自白陳述的證明力及可信度會受質疑,且法官或檢察官會依據被告的態度決定心證,若被告配合偵辦程序,或許能爭取更好的結果。
所以必須審慎的運用緘默權,至於要怎麼做才能適時的行使緘默權呢?
那當然是事前務必好好的跟律師溝通喔!由專業人士協助保護法律權益的伸張。
完整影片連結↓
https://youtu.be/nXevyPvtN8s